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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劫罪中几个相关理论问题的分析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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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关于抢劫罪客体、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的牵连犯罪、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罪、转化型抢劫的行为要求,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转化型抢劫的定罪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关于抢劫罪侵犯的客体问题:现今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私财物所有权是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作者认为公民人身权为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 二、关于抢劫罪中暴力行为的牵连犯罪的问题:一是抢劫后,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死,二是先杀人而后见财起意才抢走财物的,三是实施抢劫后,遭到受害人的反抗,为护赃而杀人的。四是为实施抢劫而先杀人的。作者认为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已没有内在联系,应属于两个独立的犯罪,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三、关于抢劫罪既遂和未遂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是以侵犯人身权利为标准。二是主张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作者认为抢劫罪侵犯的不仅是财产权利,同时还有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比财产权利更为重要。 四、关于转化型抢劫罪行为:要求转化型抢劫罪是先谋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达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目的的一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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