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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不起诉救济途径之缺陷及其完善

   论 文 摘 要
   刑事不起诉救济,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由于对该不起诉决定有异议,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途径作出的一种保护补救方式。通过这种救济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现行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救济的途径有:1、被害人的自我救济;2、被不起诉人的自我救济;3、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4、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5、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法律设置上述各种不同的救济方式,其目的是通过以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纠正检察机关可能错误的决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但是现行不起诉救济制度的设置过于简单、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立法本意,削弱了司法的公正性。具体存在的缺陷是:1、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救济权益的不平衡;2、被害人自诉权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制约“过火”;3、相对被不起诉人因害怕面临被提起公诉的新威胁而不敢申诉;4、绝对或存疑不起诉缺乏救济途径;5、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人所为”案件的处理较为混乱。
   现行不起诉救济制度的种种缺陷使不起诉救济制度形同虚设,尽管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不起诉救济途径作了一些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但与司法实践相比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1、修改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的规定,将“上诉不加刑”原则引入到对不起诉申诉的处理之中,增设人民检察院自我纠正错误的条款。2、《刑诉法》第146条只赋予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有申诉权,而对依据《刑诉法》第15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而作出的不起诉,是否享有申诉权,法律未作规定,应予完善。建议扩大被不起诉人行使申诉权的范围并赋予其申请复议权。3、取消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向法院自诉的权利,建议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建立强制起诉制度。4、完善立法,对《刑诉法》第15条作立法上的修改,将“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作为绝对不起诉的法定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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