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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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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社会呼唤正义,倡导见义勇为的今天,防卫权的行使及其法律保障尤为社会公众所关注。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增设了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围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一出台就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与特征存在不同认识;兼之立法中一些词语如“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言法语,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对无限防卫权的错误应用,很多司法人员判断方法单一,例如,有的仅仅看防卫结果,一旦防卫人将不法侵害人打成重伤或者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不法侵害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去衡量防卫的限度,如事后查明不法侵害者当时只有不法伤害的故意,防卫人在防卫中把对方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究其原因,在于对刑法20条第3款的理解不够全面所致。为此,本文欲对刑法第20条第3款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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