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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的思考

   [内容提要]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复杂疑难问题,其危害远大于单独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中的某些规定也作了修改补充,这些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我认为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仍然有可以进一步加以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现行刑法共同犯罪人的分类规定的完善及胁从犯的存废问题。
   二、关于集团犯罪主体的人数构成问题。
   三、关于主犯的处罚问题。
   [关键词] 共同犯罪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复杂疑难问题,其危害远大于单独犯罪。正因为如此,不论是在我国还是西方,从古代的刑事立法开始就已经注意到了共同犯罪并在刑事立法中有所反映。例如在我国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中规定:“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根据这一规定,十人以上越城,危害性大于一人越城,因此加重其刑罚。这是我国首次正式在立法中规定共同犯罪。其后,共同犯罪不断体现在后世立法中并日臻完善。及至《唐律疏议》,共同犯罪已经发发展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唐律疏议》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分为总则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前者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后者是对个别罪名共同犯罪的规定,例如关于造意者在共同犯罪中负主要责任的规定,家人共同犯罪止坐尊长的规定,关于外人和监督主守的官吏共同犯罪的规定,等等,并为后世宋、元、明、清的刑律所照搬沿用。在西方到了中世纪也由开始有了关于共同犯罪的零星规定,而西方近代刑法中共同犯罪制度的确立是以1810年《法国刑法典》为标志的,该法典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共同犯罪制度,这是一个伟大的创举,继之,1871年《德国刑法典》也对大陆法系共同犯罪制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 年3 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次修改,对共同犯罪中的某些规定也作了修改补充,这些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我认为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仍然有可以进一步加以完善的地方,以下分别叙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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