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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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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执行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使生效判决、裁定得不到公正执行,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判决、裁定的意义,对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消极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针对执行判决、裁定领域的司法腐败,明确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认识分歧,对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对两罪缺乏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仍然会影响到对此类渎职犯罪行为的追究。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包含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两个罪名,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对两罪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两罪犯罪标准的把握,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布的立案标准分别确定。实践中要注意将执行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区别开来,注意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严格区别开来;针对两罪主要的针对和解决民事(行政)执行领域中的司法腐败问题所作的规定,将之与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严格予以区分,从而为实践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正确认定提供了依据。从对二罪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与严厉打击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遥相呼应,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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