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处罚
| | 法学法律 评职论文下载一、新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法学法律 评职论文下载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法学法律 评职论文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重从快严惩此类经济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挪用公款出现于许多新特点、新情况、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这就需依据刑法,加大对挪用公款的打击力度,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挪用公款罪的特征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的行为人表现为犯罪的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其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打算挪用以后予以偿还的,挪用公款的行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量刑时酌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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