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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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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 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将从罪名的等价性、死刑复核制度的科学性以及死刑执行方式的文明程度来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同时提出笔者对于死刑制度将来走势的个人见解。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我国虽然历来对于死刑政策都是表面的软化处理,提出“不可不杀”、“尽量少杀”、“防止错杀”等口号。其中“尽量少杀”又可具体化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但是真正到了体现刑事政策的时候,却往往是360度的大转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历次严打活动中看,在乱世必用重典的刑事指导思想下,原来“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口号却演变为“可杀可不杀的,杀”、“为了不放纵犯罪,要多杀”等重刑思想口号。虽然在1997年和1998年我国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开始逐渐重视在坚持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与经济犯罪的同时,保护特殊群体的人权问题。但是这种根深蒂固的重刑思想和重刑文化背景却并没有得到根本医治。而这种刑事政策却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立法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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