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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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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1997年修订后《刑法》对挪用公款罪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及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随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6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8日《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又先后对本罪进行了具体解释。挪用公款罪虽经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一直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但仍有不尽完备之处,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1997年修订后《刑法》对挪用公款罪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及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随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6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8日《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又先后对本罪进行了具体解释。挪用公款罪虽经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一直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但仍有不尽完备之处,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本文就挪用公款罪在法律适用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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