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析行贿罪
|
| |
论文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一、 行贿罪的概述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三、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一)行贿罪与受贿罪同时存在 (二)受贿罪成立而行贿罪不成立 (三)存在行贿罪而不存在受贿罪 四、单位行贿罪的辨析 单位行贿犯罪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近几年来日益严重,特别是一些单位使用公款、公物行贿的现象时有发生,它不仅冲击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腐蚀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更多的时候侵害到国家的公有财产权制度,具有双重的社会危害性。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