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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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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在中国古代,早在战国时期就有对具有侵占性质的行为作处罚的立法,只是当时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将侵占罪明文作为独立的罪名并单独规定法定刑的最早立法是《大清新刑律》。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初稿)》直至1957年和196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都曾有侵占公私财物罪的条款设置,但却未被1979年刑法所采纳。79刑法颁布后随着我国改革的发展变化,各种侵占财物行为愈来愈多,对社会的危害严重。因此全国人大于1995年2月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增设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侵占罪的规定,从而完备了侵占罪的罪名体系,加强了对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个人财产的全面保护。本文主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外一些理论研究,从侵占罪的概念、构成、认定等来论述。 『关键词』 侵占罪 概念 构成 认定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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