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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会见制度权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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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辩护制度是现代法制国家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司法公正和诉讼民主的追求。辩护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民主和科学的重要标志。 在刑事辩护制度中,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主要有“三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和阅卷难。造成律师会见难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在本文中我试述了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是执法机关的人为设障。依法办案在有的部门,特别是执法机关的一些人员中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依法办事,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还多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宣传上。 二、是人们对律师工作的不理解,宣传力度不够,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一些人片面认为,案件的性质和处理结果还是司法、执法机关说了算,或者是当权者说了算,律师起不了多大作用。因此,对律师的执业行为缺乏理解,缺乏信任,更谈不上支持与配合了,于是就出现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种种尴尬场面。 三、是律师自身的素质不高。在律师队伍中既有好律师,也有业务素质不高、人品不佳的人,不善于多方面沟通与协调,还有的缺乏刚正不阿的气质和品格。遇到了问题不是挺身而出,而是避开问题绕着走,不能坚持依法办案。这就要求律师要重视提高个人修养素质,为办案打下坚实的业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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