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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行为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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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对正当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行为主体范围,主体范围及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进行剖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本文首先从正当防卫的概念谈起,其次,对不法侵害行为的主体范围进行剖析、认定,最后对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关键词:探析 不法侵害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被认为是基于“优越利益”,“法的确证”以及“社会相当性”为依据而采取的以“正对不正”的事由,此中的不正即为不法侵害行为,关于不法侵害,理论上有存在诸多问题的争论,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不法侵害行为作一番剖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不法侵害行为的主体范围分析 一般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作为防卫对象的不法并不指刑法上的不法,与大陆法犯罪理论中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违法并不是一回事;。①这一点理论上基本达成一致。但关于物是否可以成为不法侵害的主体即能否对物进行防卫,精神病人、幼儿的侵害行为能否成为防卫对象等问题,理论上争论诸多,下面笔者分别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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