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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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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金融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否健康,这一点无论是从工业化国家还是新兴市场,都可以看到不少理论的探讨和实际的案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有很大发展,金融市场应运而生,并空前活跃,对我国整个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金融诈骗罪,是近年来发生在金融领域中波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在金融犯罪中增长最快的高频多发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只有诈骗罪的规定,而没有专门规定金融诈骗罪。为了有效地打击和制止犯罪,保障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障《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等法规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新刑法,增加了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在当前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几乎都存在“里应外合”、行贿受贿等“案中案”。金融诈骗案再次反映出: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分支行“一把手”“金钱沦陷”、道德滑坡,是导致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原因;内部监管的不力或缺失,为不法分子大开了方便之门。本人就有关金融诈骗罪的有关犯罪防范与控制的做出以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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