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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侦查权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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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侦查权是一种法治化的权力。法治,以其强大的意识和制度力量,塑造了现代侦查权的面目。反思我国现行侦查制度,侦查法治化依然任重道远。本文中,作者以法治的视野,从弥散与整合、分权与制衡、规则与裁量、正当与有效等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侦查权的重构问题。 [主题词]:法治;侦查权;重构 现代侦查权是一种法治化的权力。法治,以其强大的意识力量和制度力量,塑造着现代侦查权的基本面目。反思我国现行侦查制度,侦查法治化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当务之急,是根据法治的要求,全面重构侦查权。下面,笔者从弥散与整合、分权与制衡、规则与裁量、正当与有效等四个方面,讨论一下我国侦查权的重构问题。 一、弥散与整合 侦查,系运用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强制权力查明案件并缉捕犯罪嫌疑人,以有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行为。[1]侦查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和侵权性,其行使往往以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为代价。因而,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奉行国家追诉主义,将侦查权交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垄断,禁止私人以武力方式自行解决刑事案件。即便在具有“公众追诉”传统的英国,由于对私人刑事追诉的限制及例外不胜枚举。因而,在实务上,刑事案件之侦查亦多由警方所启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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