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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基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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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确定量刑基准既可为个罪刑罚量的求得提供参照系,也能有效防止量刑的畸轻畸重。作者指出,中国刑法学者近年来对量刑基准问题有所研究,但在概念界定、存在必要、确定方法诸方面都有分歧,需细加辨析;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的相关研究、英美国家关于量刑基准的立法实践都值得我们借鉴。最后,在澄清误解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有必要在司法实务中依实证分析法确定量刑基准,为量刑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化、客观化和公正性提供制度保障。 「关 键 词」量刑基准/分歧辨析/比较研究/确定方法 「 正 文 」 个罪的法定刑一般地说是由特定刑种和一定刑度集合而成的法规范表现形式,它具有相对性,即表现为可伸缩的“域”而非一个“点”,给法官留有自由裁量之余地。法定刑司法运用的基本逻辑是:建构案件事实以确认罪名(定性分析)——寻找抽象个罪(注:抽象个罪,是指某一个拥有自己名称的法定罪的集合,如杀人罪、盗窃罪、贪污罪等。)的刑种及刑度(第1次定量分析)——估量抽象个罪的量刑基准(第2次定量分析)——确定具体个罪(注:具体个罪,是指某一个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需要由司法官员具体决定惩处的犯罪。)的刑罚量(第3次定量分析)。前述之定性分析属于定罪论的范畴,而定量分析则是量刑论的题中之意,其中第1次定量分析可径依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进行,所以较为容易,无需特别讨论;第3 次定量分析则牵涉更为复杂的问题(如量刑情节的绝对冲 突与法定刑运用等),实非本文内容所能涵括,笔者另有专文研究(注:参见周光权:《量刑情节冲突及其解决的争议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因此,只有第2次定量分析即确定抽象个罪的量刑基准问题,才是本文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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