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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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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设定在于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作为“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的刑法,刑罚权的指向并不只是国家对于破坏公共生活秩序的公民的一种单向度的镇压和惩罚,而更是在限定刑罚权的范围和强度,从而使其为暴力赋予了正义的光环。因此,刑法的秩序维持功能与自由保障功能必须达到相对的平衡[①],而这种平衡应当是在具体的社会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环境下实现的。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确定,就是为了保证这一平衡的实现而阐发的。在刑罚权的具体运作中,当刑罚权的施予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存在模糊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断,正是为了提升在国家机器面前作为弱者的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验证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正当的刑罚比严苛的刑罚更有效。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内涵和理论定位 作为一条刑事司法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详言之,即在一个具体的刑事诉讼中,当出现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或者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因此这一原则不仅是一条确定刑事责任的原则,也应当是法解释中所应秉持的原则。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上分析,这一原则应贯彻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既包括已经能够证明的事实是否符合某一具体的构成要件或者适用刑罚存在疑问时,也包括待证明的事实存在证据不足或是存在相互矛盾时,前者基本上解决的适用实体法律的问题,而且主要是刑法规范的解释问题,后者则主要是证明问题而归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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