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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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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开示制度是最早形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它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的主旨是使诉讼当事人能够在庭审之前得到与案件有关的必要的证据信息,为诉讼做必要准备。证据开示制度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收集、掌握证据的机会,促进发现事实真相。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庭审举证、质证的繁琐过程,减少了庭审的时间,以达到保证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的目的。本文中,笔者就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谈几点个人意见。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据开示 被告人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概念及意义 1、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 证据开示最早起源于16世纪末期的英国,19世纪英国在民事诉讼改革中形成。1938年美国确立了一项法定证据开示程序后,证据开示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纳入诉讼法和证据法之中。 2、证据开示的概念 证据开示的基本涵义是指庭审调查前诉讼双方当事人从对方或第三方处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和收集证据的程序,它是一种庭前的程序和机制,是诉讼一方在庭审前获取另一方与案件有关事实和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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