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诽谤罪与名誉权的刑法保护
| | 法学法律 论文集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社会诸种自由中,言论、出版自由是人们获得其他自由的法学法律 论文集决定因素,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法学法律 论文集:“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1〕然而在任何一个法制社会里,言论、出版自由都不可能是无制约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滥用必然导致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保障与公民、社会组织人格权的保护,两者之间存在一种两难矛盾和价值冲突。不同国家的立法对两者有不同的偏重。在立法和司法上如何达到公平、公正,个人权利、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三者如何衡平,形成宪法、刑法等多学科交错的疑难课题。 在刑法典中设置诽谤罪,是对名誉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有力保障,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制约。因此诽谤罪的立法、理论、司法是否完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Ⅰ 对于诽谤行为的制裁,各国立法的通例是不仅在民事上可构成侵权而请求损害赔偿,而且多追究刑事责任,科处短期自由刑或罚金。 微,尽管数额够了,也不能简单定罪。如前段时间,由于经济活动的失控,使得商品购销中的回扣之风相当盛行,几乎为商界所认同。这种情况下,一次二次贿赂一般说来不应定罪。对于以非物质利益行贿受贿的情况,就更应该结合具体情节,予以考察其危害性的大小。 (四)商业贿赂罪的主观方面。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情况。商业贿赂罪是行贿受贿双方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动机也都十分明了。行贿者意图多推销或者购买商品,或处理滞销商品,加速资金周转,吸引更多客户。在商品供不应求时,行贿的目的往往是购买紧俏商品,独占货源。总之,是为了争取竞争优势,维持其商业活动的发展,或是为了掩盖其产品质量的低劣或交货的不及时。受贿者则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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