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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与法律自治——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与古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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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基础 论文】一、引言不知是什么缘故,关于 中国 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 研究 一向极其匮乏。20世纪80年代之前,正面论述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著作屈指可数。[1]80年代中期之后,一些法史学著作的相继问世,一定程度上深化了我们关于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2]但这些著作或者局限于各个朝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简单铺陈,或者研究重心仍在诉讼过程中的实体法适用,都不足以给我们一个关于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的、清晰的印象。如果说以前这方面的研究较少是受到了所谓“轻程序”观念的 影响 ,那么经过了一些学者的努力,在“程序乃 现代 法治之枢纽”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的背景下,这种影响应该小多了。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不发达更不能成为我们不去研究它的理由:惟其不发达,我们更要追究不发达的原因,以及这种不发达带来的后果。本文在整理法史学及相关学科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归纳了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原理和 历史 成因,并通过与古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提炼出一个关于诉讼程序与 法律 自治的基本论点。作为一个初步的尝试,希望本文的意义不只是对历史的探究本身——如果人们能从中得到一些关于当前制度改革的启示,那将是笔者愿意看到的。 二、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原理 在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就本文的概念使用和材料来源作两点说明: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民事诉讼”,大致就指官方的民事纠纷处理办法,因为,只有在这样一个宽泛的意义上,关于“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的论述才不至于无话可说。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均来自西方,要从其本来的内涵上定义这些部门法,我们几乎很难说中国古代有“民事诉讼法”——正如我们很难说中国古代有“民法”一样。 其次,虽然各朝民事诉讼制度均有所不同,但古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模式或者说基本制度原理,却是几千年维持不变的。我们关注的正是这种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原理,为此,就没有必要对各朝的民事诉讼程序作一个从前到后的介绍[3],而只要选择一个代表性朝代的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范本来 分析 就足够了。清代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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