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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婚姻中夫妻分居权及其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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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内容 摘要:分居事实经过一定期限,成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之一。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主张有分居事实的一方则很难举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已分居的事实,而人民法院也很难认定分居的事实存在。故,如能形成法定的分居权的实现,既可以维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也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事实依据和 法律 依据。分居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分居,从而不再履行夫妻间某种特定义务的权利,它是分居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分居权作为一种权利既归人们所享有,该权利又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实现分居权能使人们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护,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同时,也能进一步促进 社会 的文明与进步。所以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实行分居而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来确认自己所享有的分居的权利,又能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 夫妻分居权 权力 法律实现 分居事实经过一定期限,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之一,早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即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经过十余年的司法审判实践,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明确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分居在达到一定期限后,已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之一。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根据《民诉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有分居事实的一方则很难举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分居的事实,而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很难认定分居的事实存在,故亦无法运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如形成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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