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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无效和撤销后法律效果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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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论文】内容 提要:我国 法律 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法律行为,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无效合同,及其所发生的法律效力。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它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对内法律效果和对外法律效果,本文偏重于无效合同对内法律效果的论述。 无效合同对内法律效果主要有三个方面:(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主张或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2)恢复原状。它是以民事赔偿责任的最高指导原则—“损害补偿理念”为基础的损害赔偿的基本 方法 ,也就是恢复应有的状况。(3)赔偿损失。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无效合同的对外法律效果是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后,其效力可否对抗第三人,并将其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一般认为,无效法律行为,不需要透过其他行为,即不生效力,学说称为当然无效。无效合同系属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尚存在不尽人意之处,有待进一步解释与完善。 一、无效合同的对内法律效果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依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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