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处分行为独立性——以中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构造为中心
|
|
【法学专业学年论文】目 次引言一、 处分行为的概念构成:前提设定(一)德国民法关于处分行为的概念(二)处分行为背离 法律 行为的“真谛”? (三)从法律构造技术看处分行为概念构成 (四)处分行为的事实性与观念性 二、 处分行为独立性的价值:功能 分析 (一)处分行为独立性有助于私法自治理念的贯彻 (二)处分行为独立性有助于法律行为的抽象 (三)处分行为独立性有助于明确法律关系 三、 处分行为独立性与相关民法制度:体系视角 (一)无权处分与处分行为独立性 (二)法律行为效力要件与处分行为独立性 四、 中国 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的构造:立法建议 (一)处分行为独立性 问题 对法律行为制度构造的意义 (二)中国现行法是否认可处分行为独立性 (三)中国民法典应如何构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引 言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为法律行为类型构造问题。是否实行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肯定与否定两种立法例均尤其存在。就德国法族而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乃民法最基本概念,系法律行为的主要类型,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变动至巨,可谓是民法上的任督二脉”[1]。法国法族民法典没有以法律行为命名的制度,也不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实行的是统一的法律行为制度[2]。 处分行为 理论 上包括三个层次,即是否存在处分行为(事实性)、是否认可处分行为独立性(独立性)与是否认可处分行为无因性(无因性)。在处分行为内涵确定情况下,立法上是否存在处分行为实质形态,关系处分行为的概念构成问题;处分行为是否应当与作为其原因的负担行为分离而独立存在,关系处分行为独立性问题;独立之处分行为在法律效果确定上是否与原因行为效果完全分离,关系处分行为抽象性或无因性问题。该三个层次层层递进,后一问题须以前一问题的肯定为其出发点,在逻辑上则不能作相反推进。由此,才有认可处分行为的法族内部的分际,如德国民法典完全贯彻了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25312字
|
要阅读全文请先注册成VIP会员!详情请阅读会员专区!
VIP会员可以阅读全文, 欢迎加入VIP会员专区! 加入VIP会员步骤如下:
注册用户名→在线购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