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耦合权利义务说:婚内强奸立论的理论原点
|
|
【法学法律论文下载】摘要:笔者提出的"耦合权利义务说"认为,夫妻性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 法律 关系中合同关系的一种,虽然一方之权利即另一方之义务,丈夫行使性权利具有该当性,妻子履行性义务也具有该当性,但是,当义务主体拒绝履行义务时,权利主体并不当然取得采用违法甚至犯罪手段强制其履行义务之资格。当代 中国 从计划 经济 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正在推动着 社会 法思想由社会本位走向权利本位的转型。在我国 目前 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社会结构已经开始从一元的 政治 国家向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分野的转型,个体权利意识逐渐深入人心,特别是在权利规范从社会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之后,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功能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不可或缺的功能。这种理念反映在对婚内强奸 问题 的认识上,即是冲破婚姻关系对妇女性权利保护的羁绊,走出"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的误区,实现"告诉乃论"为前提之婚内强奸犯罪化立论。 关键词: 婚内强奸 理性 分析 价值论解读 法律救济 一、婚内强奸的 理论 聚讼 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1997年的白俊峰婚内强奸妻子案被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而1999年的王卫明强奸妻子案则被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强奸罪成立。问题是:同样是丈夫以暴力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国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婚内究竟有无强奸--司法实践裁决不一,立法规定模糊不明,国民认识众说纷纭。长期以来关于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理论及实务界各执一见,褒贬不一。 否定说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的强奸犯罪。其理由主要有:1、丈夫豁免权。认为妻子同意与丈夫结婚即意味着性生活的承诺,丈夫不必在每次性生活之前都要征求妻子同意与否的意见。2、婚内强奸的危害性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之程度。认为婚内强奸不同于一般强奸罪,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强奸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3、如果将婚内强奸作犯罪论,则在司法实践中取证难、缺乏可操作性。4、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8360字
|
要阅读全文请先注册成VIP会员!详情请阅读会员专区!
VIP会员可以阅读全文, 欢迎加入VIP会员专区! 加入VIP会员步骤如下:
注册用户名→在线购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