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
【法律硕士论文大纲】摘要:善意取得是伴随近代以来保护交易安全的迫切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物权法制度。由于各国立法者对交易安全这一法律价值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因而造成各国善意取得制度在构成要件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从主、客观两方面全面探讨我国未来物权法确立善意取得制度时所须具备和所应具备的一系列要件,特别是对确定善意的准据时间点、共有物的处分和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等的探讨有很大价值。 关键词:动产;善意取得;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主观上是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动产,而只能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的制度。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发端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按照“以手护手”原则,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与他人者,仅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则仅可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其动产。然而,就法律构造与目的宗旨来看,两者实际上大异其趣。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乃采限制所有权追及力之结构,其目的在于限制原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而近现代善意取得制度则采使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之结构,其目的在于积极地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1]以便能及时稳定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由此可见,近现代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立法者出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安全的需要而创设的。交易秩序与安全乃民法所要努力追求并极力维护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价值。在对这一重要法律价值保护时,由于各国立法者基于各自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导致各国在设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出现不同或不同程度的差异。本文旨在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全面探讨我国未来物权法确立善意取得制度时所须具备和所应具备的一系列构成要件。 一、动产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 善意取得,从文义上即可知善意乃其成立的必备要件。善意是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是与恶意相对而言的。善意者,取得所有权;恶意者,不能取得所有权。这便是善意取得的最基本含义。因此,善意与否,是断定善意取得成立的主观要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6104字
|
要阅读全文请先注册成VIP会员!详情请阅读会员专区!
VIP会员可以阅读全文, 欢迎加入VIP会员专区! 加入VIP会员步骤如下:
注册用户名→在线购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