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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的“第三领域”: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结构定位与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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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个人简历范文】一、问题与进路目前学界关于刑事和解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偏重于理论介绍,主要内容是译介西方刑事和解或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①另一个方面侧重于立法上的制度建构,主要内容是论证中国是否以及应当如何在立法上确立刑事和解制度。② 纵观相关研究,除了极个别之外,③目前学界的绝大部分论著都主要不是以中国自身的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为基础,而是或隐或显的以西方相关理论与实践为中心。偶有少数论者提及中国刑事和解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也只不过把这些实践装进了西方人的概念体系之中,④而未能基于这些实践作进一步的反思和追问。当然,必须承认的是,在刑事和解实践者那里,比如检察院、法院系统,存在着对这些实践的持续性关注,⑤但是受实践者本身视阈的限制,这些关注在理论上的意义非常有限。 现有研究对中国自身刑事和解制度实践的忽视,使得学界的相关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西方理论在中国的翻版,其中少有中国学者自身独到的认识,甚至罕有这方面的学术努力。对于本文重点关注的问题而言,这种研究状况尤其体现在两个互相关联的方面:一是除个别学者外,很少有学者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整个刑事法治中的结构定位进行研究,尤其没有结合中国自身刑事和解制度实践进行研究;二是在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认识上,学界的研究也主要是“翻译”了西方刑事和解理论的相关叙述,而少有结合中国实践和中国语境的讨论和分析。个别学者从实践出发进行的相关探索,也难以形成富有成效的对话。对于立志追求学术自主性的法学界而言,这种研究状况自然是无法令人满意的。 在笔者看来,导致这种研究状况的原因至少有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因素,一是受一直以来的法律移植与理论移植的影响,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形成了理论借鉴的“惯习”,从而缺乏对中国经验的关照,尤其缺乏对西方制度和理论——特别是基于中国实践和中国语境的——反思性认识;⑥二是受借鉴“惯习”的支配,刑事诉讼法学的绝大部分研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意识到司法实践更可能是法学研究创新的基础,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司法实践对于法制建设所蕴涵的重大价值,⑦特别是司法实践很可能具有的、对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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