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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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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论文下载】摘 要:恶意串通行为本是大陆法系的特有概念,但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对其也有所涉及,结合我国立法并参照司法实践对其概念、构成要件进行简要分析,对其法律后果也提出了一些拙见。 关键词:恶意串通;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一、恶意串通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些学者把恶意串通行为定义为行为人故意与他人串通一气,为直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自己获得好处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恶意串通行为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以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为目的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认为,恶意串通行为指行为人之间相互串通,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故意为之,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构成要件是:一是行为人须有损害他人的故意;二是行为人之间有恶意的串通;三是行为人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客观上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 二、我国法律对恶意串通行为的具体规定及分析 首先体现在保证合同中,合同三方中任意两方故意合谋,相互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既包括合同的第三方也包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主要表现为: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的利益。二是合同的债权人与保证人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主合同一般存在瑕疵,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其次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些房屋出租人,为了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事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房价提得很高,或者由第三人假意出很高的价格,使得承租人无力竞争,只好放弃。而事后,出租人却以低价卖给第三人。甚至有的出租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高价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并以高价到税务机关上税,而最后再把多收的款项退给第三人,以此达到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目的。 《民法通则意见》虽然规定,当房屋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无效,但这种宣告无效,对出租人与第三人以后再就同一标的而进行的买卖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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