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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变迁的考察——以吴军发等诉刘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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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库】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变迁内容提要: 2007年5月1日,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生效。本文以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所谓“新交法第一案”为背景,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变迁进行了回顾和考察。文章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应当采二元归责原则。一方面,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即在当事人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采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作为补充,在事故的确是由机动车本身的高度危险造成时,采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让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定限额的责任。 我国最早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归责原则的规定是1991年9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1992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进入人们视野,是从所谓的沈阳“撞了白撞”的讨论开始的。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可以看作是这一讨论的一个阶段性总结。2007年12月29日,第76条被修改。 本文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判决的第一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回顾为背景,讨论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前世和今生。[1] 一、吴军发等诉刘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及原被告的诉辩称 原告吴军发是本案受害人曹志秀的丈夫,其他原告为受害人的近亲属。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曹志秀在北京市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寰驾驶京EN5276号“奥拓”牌小客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接触,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2004年5月21日,宣武交通支队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志秀与刘寰负同等责任。吴军发等原告与被告刘寰对该责任认定均持有异议。同年5月11日,北京京安机动车检测场对刘寰驾驶的小客车进行了检测,结果为:1、整车制动力总和不够,不合格。2、左右大灯亮度不够,上下偏差不合格。3、挡风玻璃破损。 原告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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