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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道”罪源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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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论文】关键词: 不道;十恶;源流内容提要: “不道”罪是“十恶”之一,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不道”罪的流变过程分为发展期(时间段处于隋朝之前)和成熟期(时间段在隋朝之后)两个阶段。在发展期之中,以汉代作为分界线,首先通过对比汉律和唐律的“不道”罪之内容,说明“不道”罪从汉代至隋唐代是沿着由繁到简的路线发展的;其次通过考察“不道”与“道”之关系,说明“不道”罪的起源与宗教现象有密切联系,并且,说明汉代之前的“不道”罪涵盖着广泛的内容,其发展规律也是从整体向局部过渡的。 引言 《唐律疏议》在《名例》篇“十恶”条中将“不道”规定为:“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此“不道”罪源远流长,在中国传统法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自北齐律始,“不道”罪成为“重罪十条”之一。尔后,经隋朝《开皇律》,接着在《唐律疏议》,“不道”罪纳入“十恶”罪。自此,“不道”罪的形态基本完成。随着《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代表地位的确立,逮至清末止的一千多年来,“不道”罪的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可以说,“不道”罪在中国传统法律中根深蒂固,成为了中国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不道”罪的定型有着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隋唐之后,“不道”罪进入成熟期,之前的时期可称之为发展期。它是一个古老的罪名,但鉴于唐代以前的律文佚失,我们无缘清晰窥见其发展脉络。因此,我们不得不通过对一些律条佚文和史料中的片光吉羽进行分析和重组,以求得到较为完整的面貌。并且,我们需要采取定点分析法,在发展期之中取一定点样本,与成熟期的内容相比较。我们将此定点放在汉代,因为汉代记载“不道”罪的史料较多,而且学者对此研究成果斐然,足资借鉴。 一、“不道”罪从汉代至唐代的发展 关于汉代“不道”罪的情况,《汉书·陈汤传》记载廷尉增寿的话,“不道无正法,以所犯剧易为罪,臣下丞用失其中,故移狱廷尉,无比者先以闻,所以正刑罚重人命也。”又见《史记》《酷吏列传·杜周传》上说:“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余岁而相告者,大抵尽抵以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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