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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下)

   
     二、神灵之法与人世之法
     如果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宗教的起源早于正式法律的产生。法律的成长过程与宗教密切关联。宗教有不同形式,包括有泛灵论的自然崇拜、多神教或一神教的超人格神及人格神崇拜,以及追踪并认同血统的祖先崇拜等。宗教通常信奉神灵的权威,尊崇超自然的力量,诉诸超验的精神感应,具有非理性的特征。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宗教在特定的社会中曾经长期作为统治社会的精神力量和表征文化的外在形式。在宗教占据统治地位或影响较大的族群、国家中,法律往往披上了宗教的外衣,通过诉诸神灵的权威,获得了正当性的基础。
     在古代社会,神灵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法律被奉为神圣命令。在宗教占据统治地位的一些社会,宗教法也成为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甚至被奉为惟一的法律。例如,犹太教法、天主教教会法、印度教法和伊斯兰法都是宗教法。这些法律是典型的神灵之法,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神灵被奉为宇宙万物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神灵无所不知、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决定着自然与人类的命运,是人类的终极立法者和司法者。神灵有不同名称,在犹太教与基督教中,最高神是耶和华;在印度教中,最高神是梵天;在伊斯兰教中,最高神是安拉;在中国古代,最高的神是上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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