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上)
|
| |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在法律适用中确立何种法律解释观已引起普遍的重视。研究法律解释的特征,对于确定正确的法律解释观念、解释方法和准确地运用法律解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拟立足于司法实际和作者职司裁判的感悟,从法律解释的诸特性入手,探索法律解释的基本规定性。这些基本特性可以归纳为注疏性、判断性、超然性、创造性、造法性、价值衡量性、静态性与动态性以及法律答案的唯一性与非唯一性。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哲学是由这些基本特性框定的。对这些特性的准确把握和妥善运用,能够确保法官形成正确的法律解释态度,进而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南。 一、法律解释的注疏性、判断性与超然性 (一)法律解释的注疏性 法律解释首先是注疏性或者注释性的。因为,解释的目的是弄清其含义,且以弄清文字含义(字面含义)为基础。法律解释往往都是从字面含义开始的,字面含义成为其始点和终点。“在任何案件中,依赖于对法律术语的字面或通常理解都是可行的。法院即使在该依赖可能导致明显不合理的适用时,也仍然可以这样做。从适用的角度看,事实上也是出于在总体上支持规则性相同的部分理由,我们可能要求采用字面含义或者普通含义作为提高预见性和限制在规则运用过程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方法。……某些法律术语的意义是无限制的,在适用时需要谨慎判断,如‘合理’、‘平行’、‘安全’等。但其他术语可能按字面解释,并适用于制定法律时所不能预见的案件。目前,许多法律术语都可适用于制定术语时所未能预见到的情形。”[ii]确定字面含义是其注疏性的最典型的体现和反映。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