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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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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静态性与动态性关系的途径 如何调和法律必须稳定而又不能静止不变的关系?庞德教授指出:“人们必须根据法律所应调整的实际生活的变化,不断对法律进行检查和修改。如果我们探寻原理,那么我们既要探索稳定性原理,又必须探索变化原理。因此,法律思想家所致力于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将法律固定化的思想(不允许留有个人任意的空间)与变化、发展和制定新法的思想相协调,如何将法律理论与立法理论相统一,以及如何就司法制度与司法人员执法的事实相统一。”他进一步指出:“更为具体地讲,有关对稳定性的需要与对变化的需要之间的妥协问题,就某个方面来看,变成了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的调整问题,变成了根据确定的规则与至多根据从狭窄固定的前提作出的呆板推论执行法律与根据多少受过训练的有经验的司法人员的直觉进行司法之间的调整问题。无论如何,几乎所有争论不休的法律问题都被证明是这个问题的不同方面。”当然,庞德是从更为宏大的思路和法律史解释的角度探讨了两者的调和问题,即“为了使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化相协调或相和谐,为了使法律秩序显得固定不变而又无可质疑,同时又能与永无止境而又变化无穷的人类欲望的强烈要求相适应,人类主要依循三条路线进行了尝试,即权威、哲学和历史。”[li] 他的结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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