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上)
|
| |
一、“法治”,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急剧的、有时是戏剧性的变化,其中,在所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名目之下,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变,法律向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渗透,以及法律话语在知识阶层乃至一般民众当中的传布,尤为引人瞩目。不久前,中共领导人再次提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1],从而开启了又一轮的“法律热”。作为一种主导话语的“法治”,似乎正在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当然,人们所谈论的“法治”,其含义不尽相同。官方的“法治”论说特别突出“社会主义”这一限定语,而这意味着共产党一党专政地位的不可动摇。“社会主义法治”的提法同时也被用来抵制“法治”理论的普遍主义诉求,这时,“法治”又被冠以“中国特色”一词,从而与主要是源于西方社会的法治理论和实践区别开来。[2]这些用语和区分也反映在法律学者的论说当中,并且将学者们的立场区分开来。他们中有些人亦步亦趋地为官方的主张(各种“提法”)提供理论依据,也有人同时把这种主张当作党同伐异的武器。另一些人则循着“法治”(the rule of law)与“人治”(the rule of man)的界分,进一步区别“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这两种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阐述其法治理论。还有些人从自由主义的理念出发,主张跨文化和超时空的普适价值,并把这些价值视为“法治”和“宪政”的道德基础。[3]不过,由于存在某些共同的和未经反省的前提和预设,这些不同论说之间的对立未必像表面上那样显著。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