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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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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传统与现代性 把晚清变法理解为传统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一种努力,把当代中国的法律改革视为这种努力的继续,虽然并不意味着无视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变化,但确实包含了一个判断,即法治是现代性事业的一部分,实现法治是中国现代化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自然,从这样的意义上也可以说,中国的传统社会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中国同时也是一个有着悠久法律传统的社会,至少自秦汉(公元前3世纪)以降的历朝历代都有自己的法律典章,它们不但规模庞大,而且复杂细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我们能够说传统社会的“法”与现代社会的“法”完全不同、毫不相干,以致于在讨论中国当代法治问题时可以对这种传统不加考虑,或只是把它们置于一个与“法治”完全对立的位置上而视之为单纯的消极因素吗?当然,如果只是比较清代的和当代的成文法,人们也许会得出一种印象,即它们之间少有连续性可言。但是,如果不是把法律传统仅仅看成是书本上的法律,而且把它们也理解为一种行为、观念、态度,简言之,一种具有丰富经验内容的生活实践,我们就会注意到传统与现代之间可能存在的极其复杂和微妙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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