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为什么私力救济(完全版)(中)
|
| |
(二)私力救济的功能 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的功能或其特点大致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私力救济相对公力救济有形成竞争、替代补充、弥补局限的功能。竞争有助于公力救济的改进,替代补充可节约国家资源,缓解司法压力,及时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私力救济尽管问题很多,比如可能激化冲突,更适合小额纠纷和无实质性争议的纠纷,对大额、复杂案件(如环境案件)和争议较大的案件通常无法凑效,而需当事人运用实力或借助他人(如收债人)实力,不过私力救济却在一定程度上能相对有效地弥补公力救济功能的局限。例如,对公力救济受案以外的事项,如道德、情感关系,私人有可能自行救济;公力救济被动、滞后难以及时有效保障权利,基于正义和效率的要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私力救济逐渐法制化,成为法律许可的私力救济;国家能力和资源有限,各国司法政策普遍诱导当事人自行和平解决纠纷,有时对某种强力也视而不见或保持克制;对司法拒之门外的冲突,私力救济是一条排解渠道;因公力救济局限而产生的实体或程序不公,私人可自行矫正;[122]特定情形下私力救济更能吸收不满强化服从。 [123]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