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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私力救济(完全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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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论 现在简单归纳一下人们纠纷解决行动选择的因素。为什么私力救济,其动因(即抑制公力救济的因素)主要有:(1)私力救济行之有效,诉讼收益的实效性弱; (2)诉讼成本太高,需预付较高费用;(3)诉讼周期长、效率低;(4)公力救济制度不合理,诉讼程序复杂,技术性强,不确定因素多;(5)司法不公普遍存在,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不足;(6)公力救济的功能有局限;(7)诉讼可能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8)诉讼无法充分吸收当事人的不满,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正义令当事人更展示主体性;(9)当事人自保和报复的冲动,等等。为什么公力救济,其动因(即抑制私力救济的因素)主要包括:(1)公力救济制度完善,运作正常,能公正快捷地解决纠纷,合符当事人需要;(2)缺乏适当的替代性选择;(3)私力救济成本更高,风险更大;(4)私力救济不可行,没有法律效力;(5)需利用公力救济的特殊功能;(6)对特定人群而言,公力救济更便利,如法律专业人士;(7)信仰法律,诉讼意识强,或者未遭遇过公力救济的缺陷;(8)与收债人打交道缺乏安全感,等等。后者是推动人们提起诉讼的因素即诉讼动力,前者是抑制诉讼的力量即诉讼阻力,两种力量的对比决定人们是选择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以及将诉讼进行到底的程度——是否穷尽一切救济:上诉、申请再审、甚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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