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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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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约理论和绝对主义国家学说——霍布斯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13章“描述”了从自然状态到国家产生的过程〔41〕。对于我所要论证的本文中心观点来说,这些描述本身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据此揭示霍布斯如何借助了普通契约理论,却又将之隐藏在关于社会契约形成的“描述”中。前面已经提到,依据契约学说,契约之达成首先必须是交易各方都预期有利;其次,必须是交易各方自由的理性选择,这种自由的理性选择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这种平等包括所交换的物品在价值上的大致平等。我将通过对文本的细读和分析,证明这些预设条件全都以某种方式隐含在他的文字叙述之中。 首先,要使契约之说得以成立,他就必须论证:人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霍布斯在书中的确花费了相当大的篇幅论说大自然如何使人具有大体一致的身体的和精神的力量〔42〕。这似乎仅仅是在描述自然状态,但从他的理论构成来看,这种描述甚为重要。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平等,那么他就无法以契约理论来解说国家的发生。但是,人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吗?我们不能未加验证地接受霍布斯要求我们当作事实接受下来的这一假设。如果以现实的眼光观察社会,我们就会发现,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人之间无论在身体上,还是在智力、能力上都有相当大的差别。作为一个清醒的、无情的经验主义者,霍布斯不可能没有观察到这一点。但是,他从一般契约理论中感觉到,如果要把国家说成是一个社会契约,就必须有这样一个前提。如何获得这一前提呢?作为经验主义者,霍布斯不能仅仅宣称它的成立——因为这种宣称不仅有违经验,而且会导致整个理论基础的空虚。然而,要求他从经验上论证这一前提显然有困难,霍布斯于是作了非常含混的说明。他说,这种大体平等表现为即使那些弱小者也可以运用密谋,或者联合起来征服那些体力和智力上的强大者〔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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