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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迁徙自由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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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迁徙自由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并从宪法立法角度确认迁徙自由很有必要。我国其他法律在对迁徙自由进行具体规定时,应当把维护公民迁徙自由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道德、他人权利与自由结合起来,使迁徙自由得以正确运用。 「关 键 词」迁徙自由/确认/必要性/适用 「 正 文 」 一 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并被载入许多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便是其中最重要的国际性文件。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迁徙自由作了如下规定: 第12条 1.合法处在一国领土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2.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3.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盟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限制。4.任何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第13条 合法处在本公约缔约国领土内的外侨,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决定才可以被驱逐出境,并且除非在国家安全的紧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况下,应准予提出反对驱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当局或由合格当局特别指定的一人或数人的复审并为此目的请人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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