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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体制建构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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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体制的建构,有点类似中国近年来流行的房屋改造与装修模式,即在原来比较窄小旧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改装,以适应住户的需要,并向其理想中的模式靠近。中国现在的立法体制,基本上是在 1949 年以后根据多次修改的宪法以及中国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从最初的全国人大为唯一立法机关的「一元一级」,到立法权扩展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的「一元两级多体」,再到近年来因经济特区、行政特区以及地方政府「先行立法」等的出现而产生的「一元多级多体」立法体制。可见,这几十年来,中国立法体制总的结构虽然仍维持单一或「一元」体制,但它的内在安排与构造却已发生很大变化。 这种「旧瓶装新酒」的作法经济简便,还可避免因「推倒重建」产生的震撼、断裂和不确定感。但新旧之间、理论与实践之间因矛盾而产生的许多问题亦非常严重,不容忽视,比如,新产生的立法权的法律效力问题;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香港与大陆在两个不同社会性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立法活动如何协调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靠制订《立法法》是否能够解决的问题,等等。本文试图就以上几个问题作一点浅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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