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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即发侵权的再思考

   
   一、侵权行为、即发侵权
   二、对“凤凰侵权案”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即发侵权的质疑
   三、对即发侵权构成要件的再思考
   四、后记
   对一般的侵权行为,只有符合四要件后,才能成立侵权。当权利有受侵害的威胁时,法律应如何给予救济,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在理论界引进了“即发侵权”理论,本文结合一案例,对即发侵权问题再做探讨。
   一、侵权行为、即发侵权
   侵权行为法是私法的一个部分。它决定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有权得到救济,获得赔偿。随着权利观念的深入,人们对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因此,预防性法律保护应当成为侵权行为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侵害行为蓄势待发时,给予司法救济就显得十分重要。法律应当赋予“人”要求救济即将受到侵害的权利的权利。
   在民法侵权行为理论中,侵权行为的成立要有以下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主观的过错、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它决定这一侵权行为是否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害人是否应得到损害赔偿。而特殊侵权行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无需具备这四个要件即构成侵权承担民事责任。
   即发侵权在侵权行为法中未做规定。但在权利保护愈加完善的进程中,即发侵权虽不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也应当纳入侵权行为法,以预防损害后果的产生。使得现实生活中这类行为的制裁有法可依。有学者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时,规定“对尚未发生但实际存在的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或利益的危险,可能承受该种损害危险的人,有权提出消除危险的诉讼。”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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