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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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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典的法律形式主义基础上的,而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正义,因而,在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其分配规范违反了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时,法官有权在个案依自由裁量权对实体法分配了的举证责任规定进行修正。这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阐释了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探讨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并提出了这一规则的局限性。举证责任倒置同举证责任的“正置”一样,都同时适用于原告、被告。 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分析: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运用;二、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适用;三、在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四、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例外。 关键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同时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既包括行为责任,即提出证据证明主张成立的责任,也包括结果责任,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行举证责任,或者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就要承担其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关于举证责任性质的学说中有两个有代表性的学说,一为义务说,一为权利说。义务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而生的义务。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这两条规定均未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仅揭示了主张(诉讼请求和反驳)和举证的关系。事实上,关键的问题是,当事人究竟对案件中的何种事实应当主张以及是否负举证责任?上述两条规定均未给出明确答案,而这正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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