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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原则的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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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法律原则真的存在吗?如果存在,它的地位到底是什么?是有效的法律?法律的证立理由?或者是法律推理中模糊不明的适用标准?所有这些争议构成本文的主要关切重点。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回答以下三个重要争点:原则是否存在、法律原则是否存在、以及法律原则是不是法律,藉以釐清法律原则的定位及其目的。首先,在详细检视frederick schauer否定原则存在的论证之后,笔者除了反驳其论点的可取性外,并进一步主张原则具有规约性、普遍性、以及可证立性的定性特徵。其次,笔者批评 larry alexander与ken kress的法律原则不存在论,认为其理论一方面无法由法律原则缺乏道德吸引力的规范命题,直接导出法律原则不存在的描述命题,他方面则指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有不同的规范吸引力,并非由於法律规则具有较明确的行为指引功能,而是因为法律规则的实证性、正规性、以及形式性的外部特徵,使之成为较佳的公共选择规范。最后,笔者分别探讨两种积极主张法律原则为有效法规范的理论:柔性法实证主义的承认规则理论与ronald dworkin的整全法理论,并批判其论点与法律原则的普遍性特徵相互矛盾,而难以自圆其说。职是之故,笔者提出消极的法律原则理论,论证法律原则确实存在,且具有一般原则的存在特徵,惟法律原则并非有效的法规范,而是法律上可适用的证立理由,旨在调和法确定性、法保障性、以及法可论争性的法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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