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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重视角——近代以来英美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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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著名学人王国维先生尝说:“诗人对宇宙人生,须入乎其内,又须出乎其外。入乎其内,故能写之;出乎其外,故能观之。入乎其内,故有生气;出乎其外,故有高致。”(注:王国维:《人间词话》,载《蕙风词话·人间词话》合编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20页。)这话说的虽然是文学写作,但其他学术研究大抵也有着相同的道理。我们炎黄子孙,生于斯、长于斯,要研究自己的文物典籍,入乎其内应当不会太难。可是要让我们完全超脱出来,摆脱各种感情上的瓜葛,俯视高瞻,那就不是件易事了。这就是苏轼所说的“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道理所在。相反,欧西人士,与我们远隔重洋,容易超脱;文化背景迥异,观察我们的事物,自会有完全不同的眼光。在我们早已习以为常的事情,他们就可能大惊小怪起来。视觉差的作用固然不能排除,但更主要的还是他们以自己的文化为坐标,观察的效果也会大不相同。了解一下异域人士是如何“戴着‘西洋镜’来观照中国的法律传统”(注:参见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后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12页。)或许也别有一番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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