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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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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法律知识,惟法律是从的信念自不待言,但更重要的是其应具有裁判案件的执业能力。因为裁判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处理的好坏,但由于前些年司法界和理论界对法律方法问题一直缺乏关注,一方面导致法官裁判能力的培养缺少上层的推动力而乏善可陈,另一方面因缺乏相关专业教材,即使想培训亦倍感无奈。随着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裁判能力的提高问题日益得到司法界的重视,诸多学者亦开始重视法律方法问题的研究,更有热心者为其推广而四处奔波。笔者不避浅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运用问题加以探讨。 一、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我们知道, 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1](第364页)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2](第111-112页)也就是说,法律是普遍一般的规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需要法官的能动作用。法官的角色已不再像以往所理解的“自动售货机”那样,投入法条和事实,输出法律判决。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做两大主要工作: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这个意思。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就涉及到裁判方法亦即法律方法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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