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渊源
| |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一、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性质 涉及法律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实证主义分析,争论总是反反复复、无穷无尽;而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哲学中“实证主义”一词的含义让人难以捉摸。确实,很容易就可以证明,法律实证主义本质上独立于(尽管并非没有历史上的关联)十九世纪哲学中的实证主义和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但是,由于在各式各样的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与渗透于非实证主义著作中的各式各样的哲学动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大量的变异,所以,试图在其渊源——即在一个一般的实证主义哲学的概览中把法律实证主义识别出来,将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要进入持续不断地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最简便的方法莫过于借助该争论所围绕的特殊论题或者论题群。有三个争点处于该争论的核心:法律的识别(identification),法律的道德价值,和重要的法律术语的含义。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称为社会命题,道德命题和语义命题。但是一定要认识到,在每一个领域中,实证主义者(和他们的反对者)都是通过支持(或者反对)一个或者多个互相关联的命题群——而不是任何特殊的一个命题——而得到识别的。如果用最一般的术语来表达的话,实证主义者的社会命题就是说,什么是法律和什么不是法律,这是一个关于社会事实的问题(就是说,实证主义者所支持的各种社会命题不过是这个粗糙公式的各种更加精致灵巧的版本而已)。他们的道德命题是,法律(包括作为个别的一条法律和作为整体的一个法律体系)的道德价值或者说它具有的道德优点是一件偶然的事情,它依赖于法律的内容和实施该法律的社会环境。而唯一能够识别出来的、能够作为大多数实证主义理论的共性的语义命题则是一个否定命题,即,像“权利”和“义务”这样的术语不能以相同的含义而被使用于法律和道德语境中。这个含糊的公式包含了下列不同的观点:(1)“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是没有意义的或者是自相矛盾的表述,或者(2)“权利”和“义务”有其评价性的和非评价性的含义,并且在道德语境中它们以其评价性含义而被使用,而在法律语境中它们以其非评价性含义而被使用,或者(3)“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并不能根据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术语的含义来确定。当然,实证主义的语义命题也可以是这些不同观点的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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