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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的法律追问——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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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进程中,对事实的认定无疑是审判是否显现真实性或真理性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而言,事实的认定就是事实的法律追问,意即从法律上对事实的构成层面的一种意义追问。在此,需要首先明确的一点是,主体在面对事实之际也需要从法律上理解、解释事实。[1] 由此关涉到几个问题,即事实的构成层面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是如何表现的?在法律层面上对事实的把握的关节点又在哪里?或者进一步追问事实的法律解释如何具备法律效准?这些都是笔者在此致力解决的问题,笔者拟从现象学的层面对事实进行解构,从中把握法律事实的意义所在。 一、事实的构成:事物、现象和本质 关于“事实”这个名词的哲学存在,一般认为较客观的说法是:“我所说的‘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大部分物理事实的存在不仅不依靠我们的意愿,而且也不依靠我们的存在。”[2] 如果将这一说法加以扩展。则可以认为不仅事物或物理事实,而且存在于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也存在这种客观性。因此,有学者下结论认为哲学上的“事实” 是与人的认识无关的范畴,[3]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在哲学上事实构成不仅仅是事物的自在存在,而且包涵了由事物延伸出的人所认识到的现象,以及由此对现象的认识返回自身并通过反思认识事物的本质和关系相互影响带来的结果的变化。下面就事实的构成做一简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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