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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教育变革之路谈起

   
   任何一个转型社会都离不开法学教育。虽然社会转型是全方位的,但首先涉及的社会体制或国家体制的变革,其实质无非是对国家权力组织与运用问题,无非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转型问题。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即使是经济基础的某些局部变革,也必然导致法律调整的具体内容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新的行为、新的现象需要法律的昭示,从而对法学教育提出新的时代理念、新的规制要求。法学教育者,既要通过教育使被教育者融通法律品质、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又必须与时俱进,能转变教育理念、采用先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在世界性民主、法治与宪政浪潮以及全球化进程,加入wto、经济市场化、依法治国背景的当前,法学教育更有它的迫切意义。
   一、关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模式
   据统计,截止到1995年,全国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律师只占20%,法官5%,受过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法官仅占0.25%.从律师队伍看,预计到2010年我国需要专职律师约30万,而现在仅有10多万人。每年我国法官、检察官自然减员为3—4万人,而每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为2万人,尚不能补充法院、检察院的自然减员。〔1〕这组数据表明,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不是过大,法律专业的人才不是过剩,现有的法学教育仍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法治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仍需适度稳步地发展。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不仅在经贸上“入世”,而且在法律上也必须“入世”,法学教育承载着为“经济的法律入世”培养大批法律人才的重任下,更应注重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教育就其性质讲,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一种教育活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呈现以下弊病:一是注重书本、课堂理论教学,疏忽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校期间的基本知识学习阶段,局限于知识传授、理论讲解、法条注释;忽视了职业技能的训练、法律精神的培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对一些命题、甚至政治命题本身的分析研究,仍趋向于把法学视为一种普适的知识,仍然对中国当代城市和农村、对中国人因为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而形成的行为方式缺乏关注,仍然更多试图并习惯于用18、19世纪西方学者的一些应然命题来规定生活”〔2〕(p5),法学教育成为政治权威的附庸和现存制度、习惯的“脚注”,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需求,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以致于出现培养的学生不会起草诉状、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二是在教学方法上,教师通常以“填鸭式”的讲授形式教授法律,对法条逐条注释,论述其如何的合理与正当。教师的任务是灌输,而不是激发学生理论创新、探究理论的背景。一个不向学生推出“正确”结论的教师往往被认为无能,而一个敢于对教师质疑的学生往往被认为是不敬。教师是“标准答案”的象征。造成学生缺乏问题意识,多知识而少见识,长于坐而论道却短于起而践履,没有批判性思维,成了一个背诵机器。教师台上讲,学生台下记,考试考笔记。学生蜕变成堆积知识的仓库和应考机器。三是法律教育缺乏司法研修这一重要的职业训练阶段。现阶段,法科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法院、检察院做法官、检察官,缺乏法律职业训练的内容(司法实习大多流于形式)。把法律职业训练的任务转嫁到用人单位头上,造成法科毕业生通常要在所在单位工作一两年乃至更长,才能熟悉和胜任本职工作。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担任法官、检察官有职业经历的要求。如,在法国,要成为一名法官和检察官,必须经过法律院校四年以上的学习、获得硕士学位,然后考1入国家法官学院作为“法官生”接受2-3年职业训练之后才有可能。而要成为一名律师,则必须先在法学院取得法学学位,然后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成为见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见习3-5年,才获得律师协会的准予执业。在日本,法科毕业生都必须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考试合格作为司法实习生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至少二年的实习生活,实习期满,再经过严格考试并及格,才取得法曹资格。才能担任助理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而在美国,法律教育是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专才教育,只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人才有资格接受法律教育。培养职业律师是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又由于法学院学生已经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从而使美国的法学教育又是一种完全的职业教育,法学院开设的课程全部为法律专业课程,而不开设其他人文学科、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的课程。法律职业领域里,除了数量众多的开业律师外,其他重要的法律工作者也几乎都是从律师中产生,如,法官、检察官必须从优秀律师中挑选,法律教师和法律研究人员也要求持有律师执照,一部分立法机构的议员和政府机构的官员也是来源于律师。正是美国社会对律师的大量需求,法学教育一直盛世不衰。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是按照素质教育、专才教育的培养目标而设计的,而用人单位,一部分(如司法部门)是按照高级职业人员、专业精英而需求的,渴求的是经过职业训练的专才,而另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法科毕业生则进入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非法律行业任职,用人单位侧重的是有良好素质教育的通才。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育处于一个难以两全的尴尬境地:职业训练要求教学关注技能,而在没有足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仅关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费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职业人员;而注重素质教育又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职业训练,特别是我国法科生绝大多数都来自高中校门,缺乏足够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此,素质教育又是必须的。〔3〕(p315)因此,如何找到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的平衡点,对有限的法律资源进行配置?有待学界进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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