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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方法:多元化抑或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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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作为一门人文学科,为其确定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无论是以前的“经济决定论”,还是现时的“法律文化热”,都是以一种单一的方法研究法。而笔者认为,没有一种方法可以获得在法学研究中的垄断权,法学的方法应予多元化。 关键词:法学的方法;法律文化热;单一性;多元化 我们的立论基于这样一种基本价值判断:与其说法学一如数学、物理学是一门科学,毋宁说它更是一种学问。无论怎样把法这一现象加以规范化的切割,进行“定量”分析,都是不科学的。法本身始终既非“定量”也非“定性”的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因此之故,我们认为,在法学领域看似终极的结论未必便有永恒的真切性的品格。 自从有人从文化上对法这一现象加以解释和思考之后,现时的法学界刮起了一股文化风,似乎对法的问题非要从文化上入手才能找到最终的答案。作为法学后生,我们深深感到从文化的角度把握法律比在“经济决定论”指导下研习法律这一单一方法论确实多了一些启示。特别是最近以来,笔者在听读关于法文化方面的讲座著文时,也确实颇从中获得了一些灵感。毋庸置疑,提供一个文化的立场对于我们领悟法律有重大意义。然而冷静之余,我们却不得不提醒自己,给法学以文化的方法即使获益再多(笔者始终认为,法律的文化解释更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它也只是从一个维度认识了法,它仅是法学方法的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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