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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著述中不容忽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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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流行的法学著述入手,简要列举了一些法学著述中的疏漏,提出了立法疏漏与法学著述疏漏密切相关的观点。 关键词:法学著述;疏漏 当前,法学著述之多真可谓数不胜数。林林总总的各种教材不必细说,专著、译著也似雨后春笋一般地涌现出来,尤其是新法刚一出台,好象给某些学者带来了无限商机似的,随之而来的各种解释书籍便纷纷上市,铺天盖地,成为近年来法学著述中的一道奇特风景。这些著述对于法学的繁荣以及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大有裨益,自不待言。但是,教材的雷同、专著的疏漏、解释的错误等现象也十分严重,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应该引起法学研究人员的足够重视。 常言道:口说无凭。用句时髦的法学术语来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请看:由曹子丹、侯国云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对刑法第十九条的解释是:“‘又聋又哑的人’,简称聋哑人,是指视力完全丧失听觉能力和语言能力的人。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的人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聋哑人的范畴。‘盲人’是指完全丧失的人,即必须是双目失明的人。”(见该书第21~第22页) 这段“精解”的确有些惊人!还有,该书在第21页解释道:“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不能从轻或者减轻”。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以刑法对醉酒的人犯罪如此严苛?倘若醉酒的人犯罪之后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对其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才对。推测立法之原意,似乎是说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应因其醉酒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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