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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学与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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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益法学在国际私法中运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国际私法是一门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主要任务的部门法,其最早的理论基因渊源于古罗马的 “万民法”。经过对各时期国际私法学说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学说与法理学思潮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上,其理论学说曾经产生过两次质变性飞跃,从而促使国际私法形成为一个逻辑缜密、体系完整的部门法:公元14世纪发端于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确立了近代国际私法的基本雏形,公元19世纪创立于德国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则奠定了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石。早期古典自然法学说为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诞生提供了理论资源,它以理性精神为统摄,表现出重商主义的、属人的、平等的、普遍主义的特征。“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不再从“法院地法是特别法,因而存在人身和领土的限制”这一角度去区分人法、物法,他提出了新的标准,即从一种双边的意义上来探讨人法、物法的适用原则。他将意大利各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认为城邦人法决定城邦居民的法律身份,城邦物法支配城邦内的不动产。他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冲突规则。 当 19 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西方流行时,德国的 “法律关系本座说”适时而生。该学说主张者认为对于每一种法律关系应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将法律关系进行了分类,即身份法、物法、债法、继承法、家庭法(家庭法又区分为婚姻、父权、监护)并且对本座进行了归纳,即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人的住所、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行为实施地、法院所在地。该理论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崭新道路,促进了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但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规范构造的特点,反映在国际私法上表现为国际私法立法旨在建构一种构造简单、规定明确、稳定性强的冲突规范体系,这种体系因其日显机械、僵硬而遭到了20世纪学者的指责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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