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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全球正义观:地方正义观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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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一直只局限于民族-国家的框架之内。罗尔斯所讨论的分配正义原则假定了一个共同政治体。在现实生活中享受某国的福利特遇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国籍。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把正义概念置于地方的背景之下,把地方性合法化了。正义只在某一个政治或文化共同体内有效。 超出这一界限, 正义理论就问题百出, 毫无用处。哈贝马斯把正义概念超越出地方背景。正义可超出某一个政治共同体,具有全球意义。 正义理论可以用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吗?可否说在国际政治上也有正义?现实主义者的回答是,权力关系支配着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国际事务上无道德可言。相对主义的社群主义者认为,正义只是存在于各种社群内部,国际正义最多只是一种互相不干预的原则。全球主义者则认为,在世界政府中国际正义是可以实现的,并拒绝承认国家是法律的源泉和不能化约的主体。2 尽管对其本质有争议,国际正义之意识正在出现和加强。国际正义的理念来自于a、全球的沟通,大大减少了以前的空间距离; b、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c、核武器威胁着世界及其居民;d、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不足以处理全球性的事务。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全球的自由主义者赞同thomas pogge 所说的全球性的制度方案。3 ken booth 提出了全球道德科学,21 世纪的全球伦理。正如他所说的,“假如这个世界能为大多数人民提供合理的生活,那么,我们就需要一种新的理性、新的公理、新的机构和新的政治形式,在伦理道德上有更高的期望”。4 alexander shtromas 也认为新的国际正义原则之引入尤其可为真正的世界和平提供基石,而世界和平能够也应该随着前苏联和共产主义国家的解体而达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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